教學時空
教學人員專業(yè)技術人員考核細則
一、政治思想:
第一條,“政治思想”欄目,由學校黨總支和校長室在各部門對其它項目考核的基礎上,結合政教處、分管年級主任平時記載的資料進行考核。考核等第分為“優(yōu)秀(8—10分)”、“合格(6—7分)”、“不合格(5分以下)”三個等級?;痉譃?/SPAN>7分,滿分為10分。
第二條,堅持四項基本原則,擁護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抵制資本主義、封建主義腐朽思想,能自覺參加政治學習和政治活動,“政治思想”考核結果得基本分。
第三條,政治思想具備“第二條”條件,且被公認政治思想突出,加1分。受到鹽城市或東臺市級有關部門的表彰、獎勵,加2分,受到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表彰、獎勵,加3分。
第四條,政治表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考核結果從基本分中累計扣分。
①在教育、教學活動中,散布違背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,扣1 分。
②在教育、教學活動中,宣揚資本主義、封建主義腐朽思想,扣1 分。
③不正常參加政治學習與學校組織的政治活動,扣1 分。
④因犯有政治錯誤,受到上級有關部門通報批評或處分。(扣2 分)
二、職業(yè)道德與工作作風
第五條,“職業(yè)道德和工作作風”欄目,由學校黨總支、校長室考核,考核等第分為“優(yōu)秀(8—10分)”、“合格(6—7分)”和“不合格(6分以下)”。基本分為7分,滿分 為10分。
第六條,教育思想端正,堅持貫徹黨的教育方針;工作有事業(yè)心和責任心,關心愛護學生,遵紀守法,團結協作,為人師表,執(zhí)行《中小學教師日常行為規(guī)范》,且能執(zhí)行教學五認真要求,“職業(yè)道德和工作作風”考核結果得基本分。
第七條,“職業(yè)道德和工作作風”具備“第六條”條件,且?guī)煹滦摒B(yǎng)或在教學五認真方面有公認的突出表現加1分,受到鹽城市或東臺市級有關部門的表彰與獎勵的加2分,受到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表彰與獎勵的加3分。
第八條,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“職業(yè)道德和工作作風”考核結果從基本分中累計扣分。
①因嚴重違背黨的教育方針,違背教學原則,造成嚴重教學事故,扣1分。
②事業(yè)心不強,工作缺少責任感,嚴重違背教學“五認真”原則,雖經指出,仍然不能改正,扣1分。
③在處理與學生及學生家長關系時,嚴重違背為人師表的原則,造成惡劣社會影響,扣2分。
④因嚴重違背教師職業(yè)道德規(guī)范,因而受到上級有關部門的批評與處分,扣2分。
三、學術水平
第九條,“學術水平”由教務處考核,考核等第分為“優(yōu)秀(9分)”、“良好(7—8分)”、“一般(6分)”、“較差(5分以下)”四等?;痉譃?/SPAN>7分,滿分為10分。
第十條,能認真參加包括聽課、集體備課在內的教研活動,承擔學校、教研組下達的教研、教改任務,“學術水平”考核結果得基本分。
第十一條,完成一篇校內教育教學經驗總結加1分;有自己的教研課題,并能按照課題研究計劃規(guī)劃的時間完成任務,且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(fā)表過一篇教育教學論文或在鹽城市、東臺市級刊物上發(fā)表2篇論文或在校內交流兩篇以上的經驗總結,加1分;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(fā)表2—5篇教育教學論文,加2分;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(fā)表6篇以上教育教學論文,加3分。
第十二條,參加教研活動不正?;蛘呓萄小⒔谈娜蝿胀瓿傻貌缓茫?/SPAN>1分。
第十三條,長期不參加教研活動,或者拒不接受學校下達的教研任務,扣2分。
四、工作實績
第十四條,工作實績由政教處、教務處共同考核,分教育實績和教學實績兩塊考核,考核等第分為“優(yōu)秀(30—35分)”、“良好(25—29分)”、“一般(21—24分)”、“較差(20分以下)”,滿分為35分。
(一)教育實績
第十五條,教育實績由政教處考核,任班主任的教師考核班主任實績,科任教師則考核教學活動中滲透思想教育等情況,基本分為12分,滿分17分。
第十六條,班主任實績的考核由政教處在“班級管理與日常思想工作”“班會及班集體活動的設計與開展”“爭取家長、社會及各方面的配合”“班集體建設”等四個方面所進行的平時考核基礎上進行。
第十七條,能正常開展上述四個方面工作,班級情況正常者,“班主任實績”考核結果得基本分。
第十八條:由于班主任工作出現失誤,因而造成責任事故,“班主任實績”考核結果扣2分。
第十九條: 由于班主任工作中嚴重違背原則,因而造成重大責任事故,造成不好的社會影響,或班主任工作中出現本暫行辦法第4條第1款、第2款、第8條第1款所列情況者,“班主任實績”考核結果扣分與上述條款扣分相同。
第二十條:所帶班級被評為校文明班級者,加2分;東臺市文明班級者加3分;東臺市級以上文明班級者加4分。
第二十一條:“教學活動中的思想教育”情況的考核主要依據學生通過各種途徑的反映。
第二十二條: 如果學生對學科教師結合學科特點進行思想政治教育,道德品質教育,講究教育方式方法等方面,無不好反映,“教育實績”考核結果得基本分。
第二十三條:具備第二十二條的條件:且能經常與班主任聯系,研究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,能協助班級與學校組織管理學生的集體活動,加1分。學生反映特別好者,加2分。
第二十四條:教學活動中,處理偶發(fā)事件不當,教育方式有嚴重缺陷,扣1分;與班主任聯系不夠,或協助班級、學校工作不夠主動者扣1分。
第二十五條:教學活動中出現與本暫行辦法的第2條,第①②款所列情況者,扣分與該條款扣分相同;平時從不與班主任聯系或者拒絕完成學校安排的協助班級、學校組織集體活動的工作者扣3分。
(二)教學實績
第二十六條:教學實績由教務處根據平時教學中的各種檢查的資料進行考核?;痉譃?/SPAN>13分,滿分為18分。
第二十七條:所教班級期中、期末考試及格率優(yōu)秀率基本達到學校要求或年級平均水平,“教學實績”考核結果得基本分;
第二十八條:“教學實績”具備“第二十七條”條件,有計劃地組織學生開展第二課堂活動,加1分;開展第二課堂活動方面成績顯著,指導學生在鹽城市、東臺市級學科競賽或制作競賽中獲獎,加2分;指導學生在省級、國家級學科競賽或制作競賽中獲獎;加3—5分。教學效果在全年級顯著領先或所教班級及格率、優(yōu)秀率有顯著進步,加3分;所教班級及格率、優(yōu)秀率進步突出者,加5分。轉化學困生或后進生成績突出者加3分。
第二十九條:在各種教學中,學生反映教學效果不好,扣2分;期中、期末考試的及格率、優(yōu)秀率嚴重低于年級平均水平,扣3分。
五、業(yè)務能力
第三十條: 業(yè)務能力分教育能力和教學能力兩塊,分別由政教處和教務處分別考核,考核等第分為“優(yōu)秀(18—20分)”、“良好(14—17分)”、“一般(12—13分”、“不合格(11分以下)”四等。
(一)教育能力
第三十一條:教育能力:由政教處負責考核?;痉?/SPAN>7分,滿分為10分。
第三十二條:基本能勝任班主任工作;能處理好教學過程中各種偶發(fā)事件,能注意到寓教育于各種教學活動之中,作為班主任所帶班級班風正,學風較好,“教育能力”考核結果得基本分。
第三十三條:具備第三十二條的條件,班主任所帶班級在校內各類活動中取得較好名次,加1分;受到東臺市級以下表彰,加2分;受到東臺市級以上表彰,加3分
第三十四條:不能勝任班主任工作,或不能處理好教學過程中的各種偶發(fā)事件,扣1分。
第三十五條:嚴重違背教育原則,不能處理好教學過程中的偶發(fā)事件???/SPAN>1-2分。
(二)教學能力
第三十六條:教學能力由教務處負責考核?;痉譃?/SPAN>7分,滿分為10分。
第三十七條:教學能力的考核主要依據平時對各位專業(yè)技術的“課堂教學指標體系及標準”考核的原始記錄。
第三十八條:學生反映較好或一般,平時教學檢查及會教評價較好或一般,作業(yè)量及難度符合大綱要求及學生實際,與課堂教學匹配情況好,能承擔校級命題任務,命題符合教學要求,“教學能力”考核結果得基本分。
第三十九條:學生反映好,平時教學檢查及會教聽課評價高,加1分;作業(yè)設計科學,選題精,突出雙基,加1分;承擔校級以上的命題,命題有示范性,加1分。
第四十條:參加省、市、縣市教學教研比賽獲獎,分別加3、2、1分;當年被評為鹽城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,加3 分;當年被評為鹽城市級以上教學能手,加2分。
第四十一條:學生反映較差,且教學檢查及會教聽課評價較差,扣1分;作業(yè)過多或過少,超綱題較多,命題與大綱要求有較大偏差,考試均分較大地偏離預期要求,扣1分;拒不承擔校級命題任務,或者由于命題不認真,造成嚴重失誤,扣1-2分。
第四十二條:在上級有關部門及學校組織的會教活動中獲獎者,分別加1-2分。
六、 繼續(xù)教育
第四十三條:繼續(xù)教育由教務處負責考核,考核等第分為“優(yōu)秀(5分)”、“良好(4分)”、“合格(3 分)”、“不合格(2分以下 )”。基本分3分,滿分為5 分。
第四十四條:能根據學校安排,參加校內外各種講座活動、學術研討會,“繼續(xù)教育”考核結果得基本分。
第四十五條:能積極參加各級各類繼續(xù)教育、進修活動或自學考試,加1 分。
第四十六條:認真鉆研專業(yè)理論和教育科學理論,在校內外開設講座或在校內外教育、教學論文評比中獲獎,或在校內外各級刊物上發(fā)表教育教學論文,加1 分。
第四十七條: 學歷未達標,又不參加教研活動,理論學習的各類進修活動,扣1分。
七、 培養(yǎng)人才
第四十八條: 培養(yǎng)人才由教務處負責考核,考核等第分為“優(yōu)秀(5分)”、“良好(4分)”、“合格(3分)”和“不合格(2分以下)”?;痉譃?/SPAN>3分,滿分為5分。
第四十九條:參加學校紅燭杯聽課,能給予新教師以幫助,“培養(yǎng)人才”考核結果得基本分。
第五十條:指導新教師工作方面達到與學校所簽合同的要求,加1分。
第五十一條:具備“第五十條”條件,指導的新教師在校內外教學競賽中獲獎,加2分。
第五十二條:不參加新教師聽課、評課,扣1分。
八、履行聘約
第五十三條:履行聘約由校長室根據教務處及政教處等部門的資料進行綜合考核,考核等第分為“優(yōu)秀(5分)”、“良好(4分)”、“合格(3分)”、“不合格(2分以下)”。
第五十四條:服從學校分工,出勤正常,基本能教育教學任務,能注意教學中的傳幫帶,“履行聘約”考核結果得基本分。
第五十五條:具備“第五十四條”條件,工作量超出省頒標準,出勤從不遲到早退,加1分。
第五十六條: 在教學五認真或指導新教師成績突出者,加1 分。
第五十七條:在教學五認真及出勤方面出現嚴重違紀行為,扣2分。
第六十條:上述八大塊,單獨考核,加減分都在自大塊內進行,不得出現負分或超出滿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