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維護校園道路交通秩序,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,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及工作、學習、生活秩序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規(guī)定,結合學校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凡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輛、非機動車輛及其駕駛人員和行人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;全體師生員工、在校工作的臨時人員和來校辦事的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。
第三條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、依法治理的原則,保障校園道路交通有序、安全、暢通。上學人流高峰期,所有車輛不得出校門;放學人流高峰期,所有車輛不得進校門。
第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,將按照學校有關規(guī)定給予處罰。
第二章校園道路管理
第五條 未經學校批準,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擅自占用校園道路,不得在校園道路上從事非交通活動。
第六條 凡需要在校園道路上破路施工,應事先經學校審核同意,同時必須在施工現(xiàn)場樹立明顯的指示牌,施工結束后應及時修復路面,確保道路暢通。
第七條 嚴禁在校園道路上設置障礙、堵塞交通;嚴禁破壞道路,對無故破壞道路者,由學校追究當事人的責任。
第三章機動車輛通行
第八條 教職工、臨時人員的機動車輛須通過提交駕駛人信息、機動車輛信息等資料向學校提出申請,實行“一人一車”制度,由學校核準后錄入學校機動車信息庫后方可進出校園;嚴禁弄虛作假、編造理由申辦進出校園許可。
第九條 來校辦事的社會車輛、家長車輛一般不得進入校園。有特殊情況需進入校園時,須出示有效證件,履行登記手續(xù)后方可入校。嚴禁車輛強闖校門、故意停車堵門。
第十條 機動車進出校門時須從機動車道口慢速通過,時速不超過5公里。通過機動車道閘時,一車一桿,保持車距,切勿跟進,以保證安全。車輛和人員不得在道閘桿下方逗留,以防止道閘桿下落造成傷害。在上放學人流高峰期,機動車一律從西大門機動車道口進出。
第十一條 機動車沿道路中線通行,車輛相向會車時靠右通過。在校園道路上行駛的各種機動車必須遵循“行人優(yōu)先,安全第一”的原則,減速慢行或停車避讓。校園內機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,在上放學、課間等人流高峰期,車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。
第十二條 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后,必須按照校園內設置的道路交通標志、標線行駛,不得隨意變道或超車,禁止鳴喇叭。機動車通過校內路口或轉彎時,必須減速行駛;夜間行駛時必須降低行駛速度,保證通行安全。
第十三條 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,駕駛人不得有酒后駕駛、無證駕駛、涉牌違法等各類違法行為。
第四章非機動車輛、行人通行
第十四條 電動車、自行車等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下車推行,從非機動車道口進出,步行者應盡量在人行道通行。上放學人流高峰期,在學校西大門進出的非機動車及步行者,須從西大門北側大門通過。
在學生上課、自習時間內,非機動車和行人從非機動車道口打指紋進出。車輛和人員不得在道閘桿下方逗留,以防止道閘桿下落造成傷害。
第十五條 騎電動車、自行車必須自覺遵守交通規(guī)則,禁止逆向行駛,禁止騎車帶人,禁止攀談并行,禁止急轉猛拐,禁止雙手脫把,禁止騎快車等各類存在危險隱患的行為。
在校園道路上騎行電動車、自行車,須注意避讓行人,減速慢行。校園內各種車輛的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,在上放學、課間等人流高峰期,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。
第十六條 校園內行人應在人行道或道路右側行走,不得在道路中間或中心線上行走,橫穿道路應該在斑馬線上通過;行人通過路口或橫穿道路時,應主動觀察,在確認安全后通行;不得成群結隊、隨意穿行。
第五章機動車、非機動車停放
第十七條 機動車在校園內應在地面或地下車庫的停車泊位內有序停放,車頭方向與箭頭指示標志一致。嚴禁在非停車泊位區(qū)域停放;嚴禁占用消防通道;嚴禁在教學區(qū)、運動區(qū)隨意停車。未經允許,嚴禁車輛在校園主干道路上停放。
第十八條 教職員工的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地下車庫指定的泊車位,學生的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各年級車棚及其它指定區(qū)域,保證車頭方向一致,擺放整齊。
第十九條 各部門、各年級及全體教職工對前來聯(lián)系工作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督促其在指定的泊車位有序停放車輛。
第二十條 外來機動車輛原則上禁止在校園內過夜停放或長期停放,因工作、學習等需要的須辦理登記手續(xù),在規(guī)定的停車泊位內停放。
第六章交通事故處理
第二十一條 校園內發(fā)生道路交通事故時,首先要積極搶救傷員,保護好事故現(xiàn)場,并及時撥打110、120,等候處理,不得擅自移動事故現(xiàn)場。
第二十二條 在校園內發(fā)生的嚴重交通事故,由公安交警部門按法律規(guī)定處理。
第七章違規(guī)處罰
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(guī)定的,以教育警告為主,由學校按照相關規(guī)定給予相應處理。對涉嫌違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(guī)的則交由公安、司法機關根據(jù)情節(jié)依法處理。在校園內因違反本辦法及國家相關法律、法規(guī)造成嚴重后果的,由肇事者個人負責。
第二十四條 對輕微違規(guī)者學校將采取口頭提醒、短信提醒、張貼告知單、批評教育等方式處理并記錄在案;對嚴重違規(guī)且屢教不改者將采取吊銷車輛進校許可、公開通報批評、年終考核降等、扣罰績效工資等方式進行處罰。
第八章附則
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校校長室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批準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2017年12月